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

知態二維論-根源

  知態二維論的架構奠基在一個關於指涉和真理之可理解性的假說(a thesis about the 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 and truth):一但一個主體被給定關於現實世界之特徵的足夠資訊後,那麼他就能夠做出和以下相關的理性判斷,他的表達指涉到什麼和他的言談是否為真。舉例來說,一但我們被給定關於我們環境足夠的資訊後,如外觀,組成物,與我們之間的關係,那麼我們就能夠去結論水是H2O。而若我們被給定不同的資訊後,像“孿生地球"那樣的環境,則我們能夠去結論水是XYZ。
  而資訊並不包含任意的真,比如說若‘水是H2O’也是被給定的資訊,則可理解性假說會變得很微不足道。所以,為了維持可理解性假說的可信度,Chalmers認為應該要對什麼是資訊做限制,使其不能牽涉到專名和自然類等語詞。這樣的結果是,有一些受到合理限制的字彙V,使得任意的陳述T,一但我們知道足夠的V-真理,我們就能夠去知道T的真假值(而不需要其它更進一步的資訊)。當然,這樣的V字彙要限制到什麼程度是一個開放的問題,但Chalmers認為這個問題在這裡還不會有太大的爭議。他說就目前的目的來看,所要的是一些性質的字彙,和一些‘我’,‘現在’等索引詞就足夠了。
  這也在提議說,對任何一句真語句S,有一個V-真語句D,而D知態上使S必然,使得一個主體在給定D資訊後,會在這個立足點上去理性地認同S。更進一步地說,原則上似乎顯示出不需要更多的經驗資訊去做樣的判斷了。這很強地在指示說,從D過渡到S有一個非經驗的保證。特別是,我們可以去說在這些情形裡,‘D → S’這個實質條件句是先驗為真的。
  可理解性宣稱並不只能應用到現實世界,對所有的事態而言,它也是可信的。若我們被給定的資訊說一個事態是現實的事態,則我們就能對任意語句的真假值去做出理性的判斷。這樣的觀點是一般性的:對任何我們使用的表達,給定關於現實世界充足的資訊下,使用這個表達去做某些判斷是不理性的,而使用這個表達去做某些判斷是理性的。任何語言的使用者的表達,都有這樣的規範推論角色(normative inference role),而這是作為一個語言的使用者會牽涉到的部分,任意的表達句之主要內涵也就是立基在這樣的推論角色上。
  雖然一個表達的主要內涵未必會等值於描述詞,但我們常常用描述詞來很接近地刻畫一個表達的主要內涵。舉例來說,我們也許可以用以下的方式來大致上刻畫‘水’的主要內涵:在一個中心世界W中,它挑出了個體所親知到的,很明顯為透明,可飲用的液體。但這樣的刻畫通常是不完善的,而可能找到克里普基式的反例。主要內涵最終並不奠基在任何的描述詞,而是奠基在表達的推論角色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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