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

二維論和多元語意論

  二維論和語意多元論的結合是很自然的,根據語意多元論,表達和言談在許多不同的語意關係下,可以關聯到許多不同的語意值。在這觀點下,主要內涵和次要內涵是不是言談的內容這個問題,是毫無疑問的。兩者都可以系統性地和言談有關,而且都可以扮演我們想要內容去扮演的角色。更進一步地說,在某些方面的說明上,他們的確會有無法扮演的角色,所以,二維論不應該被視為,替言談的內容提供了一個窮盡的說明。而是,它刻畫了言談內容的某些面向,那些可以在知態上和模態上扮演有用的角色。
  同樣地,哪一個上述的二維論架構才是“正確的"也不會是個問題。每一個架構在不同的論域,都可以扮演一個說明的角色,每一個都有不同的性質。最明顯的是,主要內涵比起其它的架構,與先驗性和認知含義有更強的關聯。
  由於主要意涵用知態語詞來定義,同類型而不同個別的表達句之主要內涵通常可以有所不同。這會最明顯地在脈絡依靠的語詞裡發生,像‘高’這個詞,在不同的脈絡下會關聯到不同的推論角色。而這樣的情況也會發生在名詞和指示詞上,這導致在這些個例中,主要內涵並不構成語言的意義,因為語言的意義通常被視為是,一類表達句的所有個別句所共同具有的。主要內涵,反而是,可以被視為一種言談的內容。
  即使主要內涵不總是語言意義的一部分,它們仍然是一個具真值條件的內容。一句言談的主要內涵會產生言談為真的條件,舉例來說,‘那杯子裡有水’的主要內涵會在某些事態中為真,在某些事態中為假。這句言談為真,唯且唯若,它的主要內涵在那個言談的事態中為真。這可以被視為是那句言談的知態真值條件,明確地表示出:一句言談的真如何依賴在哪一個知態可能的事態成為現實的。而與之對照的形上的真值條件對應到次要內涵,它可以被視為去明確地表示:一句言談的真如何依賴在哪一個形上可能的世界成為現實的。
  那麼主要內涵是一種語意的內容嗎?這得看我們如何去理解語意內容。若我們規定言談的語意內容是一種真值條件的內容,則主要內涵是語意內容的一種。若我們規定語意內容是上述的語言意義,或者說語意內容只關涉到表達句的類而不是個別的表達句,則主要內涵不能一般地去成為語意內容的一部分。無論如何,一但我們釐清這些內涵的各式性質,它們到底算不算是“語意的",這種術語上的問題就不再重要了。
  語意的多元論者可以充許為了一些說明上的目的,在某些面向去修改二維論的語意值,也許是有用的。例如,也許可以定義一個複合表達句之有結構的主要內涵(structured primary intension)為有結構的存有物,它牽涉到複合表達句中簡單表達句的主要內涵。類似的方式也可以用來定義結構次要內涵和結構二維內涵。有結構的主要內涵會由無結構的主要內涵所決定,而不是反過來。這表示有結構的主要內涵比無結構的主要內涵更細微,舉例來說,所以先驗真理會有同樣的無結構主要內涵(在所有事態中為真),但它們有不同的結構主要內涵。接下的討論會顯示對不同的目的而言,這會有所差異。
  根據二維論,命題是什麼呢?有些二維論者(Jackson 1998)主張命題是可能世界的集合,一句言談表達了兩個命題:主要的命題和次要的命題。這觀點很自然地與另一個觀點結合在一起:沒有必然後驗的命題。因為一個後驗必然的語句有一個主要內涵是偶真而只能後驗地知道;而還有一個次要內涵是必然而只能先驗地知道。其他的二維論者可能會主張說命題有更進一步的結構,舉例來說,他們可以去說命題是一個有結構的存有物,它同時牽涉到簡單表達句的主要內涵和次要內涵兩者,所以他們可以充許有後驗必然的命題。
  一個多元語意論者傾向於去說,有很多東西可以去扮演命題被認為能扮演的角色,而不需要去下定論哪一個才值得被標示為‘命題’。至少就有些目的而言,命題應該被視為更細微的存有物,使得命題可以和內涵關聯而不需要自己本身是內涵。無論如何,核心二維論和許多不同的觀點是相容的。

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

知態二維論-根源

  知態二維論的架構奠基在一個關於指涉和真理之可理解性的假說(a thesis about the scrutability of reference and truth):一但一個主體被給定關於現實世界之特徵的足夠資訊後,那麼他就能夠做出和以下相關的理性判斷,他的表達指涉到什麼和他的言談是否為真。舉例來說,一但我們被給定關於我們環境足夠的資訊後,如外觀,組成物,與我們之間的關係,那麼我們就能夠去結論水是H2O。而若我們被給定不同的資訊後,像“孿生地球"那樣的環境,則我們能夠去結論水是XYZ。
  而資訊並不包含任意的真,比如說若‘水是H2O’也是被給定的資訊,則可理解性假說會變得很微不足道。所以,為了維持可理解性假說的可信度,Chalmers認為應該要對什麼是資訊做限制,使其不能牽涉到專名和自然類等語詞。這樣的結果是,有一些受到合理限制的字彙V,使得任意的陳述T,一但我們知道足夠的V-真理,我們就能夠去知道T的真假值(而不需要其它更進一步的資訊)。當然,這樣的V字彙要限制到什麼程度是一個開放的問題,但Chalmers認為這個問題在這裡還不會有太大的爭議。他說就目前的目的來看,所要的是一些性質的字彙,和一些‘我’,‘現在’等索引詞就足夠了。
  這也在提議說,對任何一句真語句S,有一個V-真語句D,而D知態上使S必然,使得一個主體在給定D資訊後,會在這個立足點上去理性地認同S。更進一步地說,原則上似乎顯示出不需要更多的經驗資訊去做樣的判斷了。這很強地在指示說,從D過渡到S有一個非經驗的保證。特別是,我們可以去說在這些情形裡,‘D → S’這個實質條件句是先驗為真的。
  可理解性宣稱並不只能應用到現實世界,對所有的事態而言,它也是可信的。若我們被給定的資訊說一個事態是現實的事態,則我們就能對任意語句的真假值去做出理性的判斷。這樣的觀點是一般性的:對任何我們使用的表達,給定關於現實世界充足的資訊下,使用這個表達去做某些判斷是不理性的,而使用這個表達去做某些判斷是理性的。任何語言的使用者的表達,都有這樣的規範推論角色(normative inference role),而這是作為一個語言的使用者會牽涉到的部分,任意的表達句之主要內涵也就是立基在這樣的推論角色上。
  雖然一個表達的主要內涵未必會等值於描述詞,但我們常常用描述詞來很接近地刻畫一個表達的主要內涵。舉例來說,我們也許可以用以下的方式來大致上刻畫‘水’的主要內涵:在一個中心世界W中,它挑出了個體所親知到的,很明顯為透明,可飲用的液體。但這樣的刻畫通常是不完善的,而可能找到克里普基式的反例。主要內涵最終並不奠基在任何的描述詞,而是奠基在表達的推論角色上。

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

知態二維論-定義主要內涵

  Chalmers認為主要內涵還需要更精確的定義。要從上述去一般化,我們也許會認為,一語句S在一個事態W中的主要內涵為真,若且唯若,假設W是現實世界會使我們合理地支持S。更仔細一點的話,我們可以說,一語句S在一個事態W中的主要內涵為真,若且唯若,有一個W的標準描述(canonical description)D,D知態上使S必然(D epistemically necessitates S)。但我們仍得去釐清事態、標準描述、和知態上使必然的意思。
  事態是高度明確的知態可能性,Chalmers在這裡只聚焦於中心世界這樣的想法。對任何一個可能世界W,W是現實世界是知態上可能的;或至少,有一個和W在性質上等同的現實世界,是知態可能的。但知態可能性是比可能世界更為細緻的,所以Chamlmers要用中心世界來說明知態可能性。個體和時間標明了中心世界的中心在哪裡,對一個思考者來說,當他假設一個特定的W世界是現實世界時,可以說他在做以下的假設:D是一個對W的特徵有完全性質的描述,我是F,現在的時間是G。這便是一個中心世界的標準描述。
  所謂性質的描述,大略上說來,是只使用性質的字彙(不用到像名詞和自然類的詞項)來描述。一個對W特徵完全的性質描述,是一個性質的陳述D,使得,(i) D對W為真,而且(ii) 若E是一個對W為真的性質描述,則D使E必然。
  知態上必然可以大致上地說成:D知態上使S必然,若且唯若,接受D會使一個人去理性地接受S。更細緻的定義是:D使S必然,若且唯若,‘D → S’這個形式的條件句先驗為真。當一語句S是先驗的時,那麼任何語句在知態上使之必然,所以它的主要內涵會在所有的事態中為真。當一語句S不是先驗時,那麼它的否定句會是知態上可能的。
  我們可以用類似的方式去定義一語句的次要內涵。一語句S在一個世界W中的次要內涵為真,若且唯若,有一個W的標準描述D,D形上學上使S必然。這的裡標準描述不必去限制只用到性質的描述。形上學必然可以用虛擬條件句的形式來定義:‘D ⇒ S (if D had been the case, S would have been the case)’為真。
  類似地,我們也可以去定義一語句的二維內涵。一語句S在一個世界(V, W)中的二維內涵為真,若且唯若,有一個事態V的標準描述D和一個世界W的標準描述D’,D在知態上使以下必然:D’形上學上使S必然。可以用以上的形式來加以定義:‘D → (D’ ⇒ S)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