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

學費契約

睡不著,只好起來寫些東西。
  
這學期接了侯老師的優質通識教育助理,要帶10次的討論課,然後要出題目給他們寫,第二次的題目是一個很有名的案例。

古希臘人Eulathlus向Protagoras學習辯論術,先付一半學費,另一半學費訂定契約,言明等學成後在第一場辯護勝訴時再付,如果敗訴,則學費不必再交。但Eulathlus畢業後,根本不擔任辯護的工作,他就因此也不交另一半的學費。Protagoras得知後大為光火,於是告上法庭。Protagoras論證說:如果我勝訴,法官要判他還我學費;如果我敗訴,那就是Eulathlus勝訴,依契約,他還是要還我學費。Eulathlus自己為這場官司辯護,他反過來論證說:如果我勝訴,法官應判我不必還學費;如果我敗訴,依契約我也不必還學費。

然後問修課學生,如果你/妳是法官,要怎麼判?

我自己想了滿多次的,我的意見如下:

Edgington在On Condtionals批評當前件為假時,我們不能因此去說某人遵守或違反了某個約定。我把她例子改編如下:
  在某個晚上,醫生吩咐護士:「如果病人明天還活著,記得讓他吃藥。」護士覺得很麻煩,但又不能違背醫生的交代,於是當天晚上就讓那個病人安樂死。
  
很多人在看待所謂條件式的命令或約定時,常常會有個偏見:只要當事人不讓約定好的條件實現,就不算違反約定。問題是,約定好的條件就算沒有實現,也不能算是遵守約定。這也是古典邏輯對條件句的理論受到質疑的地方,前件為假,為何就可以說一句條件句為真?同樣地,如果Eulathlus永遠不打官司,可以因此說他遵守了學費契約嗎?我認為不行,不過很多人會說他也沒違反契約啊!這似乎顯示出,遵守和違反這樣的二分法在條件式約定裡是行不通的。
  
因此,我的論點是,光從契約的內容想要裁定這場官司是不夠的,必須從為何這樣的條件式約定會成立來著手。Grice在為古典邏輯辯護時,提到當某人在斷說條件句時,對話者會預設:說出條件句的人不相信前件為假。以學費契約的雙方來說,雙方應該都預設Eulathlus畢業後就會很快地去打第一場官司。所以,若我是法官,我會依這樣的共識來裁決。而重點就是要瞭解Eulathlus為何遲遲不打官司,如果他是想要鑽漏洞而規避學費—我想這也是為何Protagoras提告的原因,那麼我會判Eulathlus敗訴,因為他違背了當初契約的共識。那如果Eulathlus是基於正當理由而一直無法打第一場官司,那我會判Protagoras敗訴,只不過如此一來,Eulathlus就得繳學費,因為他贏了第一場官司。
  
也就是說,我認為Protagoras的論證是對的,無論如何,他都拿得回學費。我認為他是在告學生沒有履行契約,他要取回他該拿到的學費。所以,如果Protagoras勝訴,學生沒有履行契約,應該繳回剩下的學費。如果Protagoras敗訴,學生並沒有違約,不過學生既然代表自己辯護贏得第一場官司,契約又是有效的,那麼他得把剩下的學費繳給老師,不然就有第二場官司要打了。反過來,學生的論證前提是錯的,若他贏了,如我以上所言,代表他沒違約,但他贏了第一場官司,就得繳出剩下的學費。若他輸了,代表他違約,他還是得把學費繳清。

3 則留言:

  1.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。

    回覆刪除
  2. 很棒的分析啊,讓我對哲學的熱情又稍稍回復了點。我的直覺也跟你相同,一開始覺得你直接把我心裡還沒整理好的思緒成功的陳述出來。不過後來還是找到石頭砸自己的腳了。你看看這樣的論點有沒有問題。

    我的結論是:公正的法官會判決E不需繳學費(但並非是因為E勝訴所以E不需要繳學費)。理由有三種陳述方式:

    A:未盡履約義務

    (1)P的提告只能是E沒有履行契約,因此,如果他勝訴的話,E必須履行契約。
    (2)雙方不能預設前提(條件)為假來成立契約,這直接違反契約精神。(以你跟Grice的話來說,當某人在斷說條件句時,對話者會預設說出條件句的人不相信前件為假。以學費契約的雙方來說,雙方應該都預設E畢業後就會很快地去打第一場官司。)
    (3)根據2.E沒有履行契約,或逃避履約,所以P勝訴。
    (4)P勝訴,因此E必須履行契約,根據契約約定,E不需要支付學費給P。

    B:契約不明確、不完整

    P跟E的約定並沒有窮盡所有可能性。所有可能性應該是
    (1) E打官司E勝=>P拿學費
    (2) E打官司E敗=>P不拿學費
    (3) E沒有打官司=>?

    P跟E的約定在相關細節上只提到(1)(2),而未及(3)的處理方式,也未言明時限,因此只能判契約不明確,P敗訴(以未履約為由的話),E"暫時"不需繳學費,等到(1)(2)的約定事項發生為止。

    C:契約背後的人情義理

    E已經支付了一半的學費,另一半的學費從契約內容中讀出這約定"意味著"P只願意當E證實從其傳授中得到謀生的工具或好處,P才願意拿錢。
    既然E花了不少金錢跟時間卻還是沒有從事論辯活動,自有其苦衷或理由,他確實沒有應用從P那裏學來的東西,也沒得到好處,直到他有機會去證實這點。如果E只是心懷投機或造勢、行銷(哈哈,用現在的語彙),他很快就會打第一場官司,契約不明確的問題就可以解決。所以,從人情義理來看,E還"暫時"不需要支付學費,直到他打第一場官司並且獲得勝訴。

    總言之,不管從哪個觀點,E當時都不用支付學費。

    --從raie那裏連過來的,打聲招呼啦--

    回覆刪除
  3. 歡迎大師兄,然後有人想找你參加以下組織。

   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in Public Affairs Research
    哲學 & 公共事務
    http://pparccu.pixnet.net/blog/post/3935759

    若有興趣,請再跟主持人聯絡哦。

    回覆刪除